足协认定京鲁大战郑铮红牌判罚正确 破坏明显得分机会
北京时间7月8日消息,今天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公布了第十二期裁判评议,本期共评议9个判例,来自近期的中超、中甲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。评议组认定其中1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。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 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17轮,北京国安VS山东泰山。比赛第20分钟,山东泰山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外对北京国安20号队员犯规。裁判员判直接任意球,并向山东泰山队5号出示黄牌,VAR以红牌事件介入,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,最终决定向山东泰山队5号出示红牌。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5号的犯规不应视为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,不应被出示红牌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山东泰山5号队员的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,且从犯规地点距离球门的距离、球运行的大致方向、攻防双方队员的人数和位置、攻方队员控球的可能性(结合球的运行和守门员的位置)等方面看,均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,裁判员向山东泰山5号出示红牌的最终决定正确。VAR介入正确。 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17轮,青岛海牛VS成都蓉城。比赛第85分钟,青岛海牛进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VAR以越位事件介入,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,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。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最后一次射门时,处在越位位置的6号队员干扰了本方守门员,应判对方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,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,认定评议结论如下:青岛海牛6号队员在同队队员射门时处于越位位置,但并未遮挡成都蓉城守门员视线;同时,与第十一期评议中天津津门虎队7号队员越位犯规的情形不同,青岛海牛6号未试图触球或做出明显的举动对成都蓉城守门员处理球造成干扰,其转身动作是在球已经经过之后随球做出的;成都蓉城守门员全程可以看到球的运行路线,移动选位和做出扑救动作的能力未受影响。因此青岛海牛6号不构成越位犯规,进球应有效。此判例裁判员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。VAR介入错误。 判例三:中甲联赛第13轮,延边龙鼎VS定南赣联。比赛第75分钟,延边龙鼎进球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进攻中向边路传球时,对方3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,应判其越位犯规,后续进球无效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无法证明,延边龙鼎向边路传球时,其30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裁判员临场未判罚越位以及判后续进球有效的决定,应予支持。 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13轮,延边龙鼎VS定南赣联。比赛第90分钟,延边龙鼎37号队员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后倒地,裁判员判定南赣联23号防守时犯规,并判罚球点球。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队员不犯规,不应被判罚球点球;对方队员假摔,应被黄牌警告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通过现有视频难以完全看清定南赣联23号防守时脚部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情况,裁判员临场观察位置较好。支持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。 判例五:中甲联赛第13轮,宁波俱乐部VS石家庄功夫。比赛第68分钟,宁波俱乐部10号队员射门,球接触石家庄功夫18号队员手臂,裁判员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。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,不应被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石家庄功夫18号手臂紧贴身体,在此情况下属于自然位置,球击中其手臂,不属于手球犯规。裁判员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均为错误。 判例六:女超联赛第9轮,上海盛丽女足vs四川女足。比赛第32分钟,上海盛丽女足17号队员带球突破至对方罚球区内,四川女足6号队员上前防守,上海盛丽女足17号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 上海盛丽女足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6号对本方17号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角度均无法看清四川女足6号的防守动作与对方的接触情况。裁判员临场观察角度较好,支持其未判罚犯规的决定。 判例七:女超联赛第9轮,上海盛丽女足vs四川女足。比赛第45分钟,上海盛丽女足1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 上海盛丽女足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队员对本方14号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从现有视频无法看清四川女足防守队员腿部动作与上海盛丽女足14号接触的具体情况。裁判员临场观察角度较好,支持其未判罚犯规的决定。 判例八:女超联赛第9轮,上海盛丽女足vs四川女足。比赛第51分钟,上海盛丽女足2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 上海盛丽女足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4号对本方21号铲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从现有视频看,四川女足4号的铲球动作与上海盛丽女足21号的接触程度较为轻微。裁判员临场
发表评论